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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税前加计扣除比例

编辑:玉溪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9-07

答:高新技术企业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75%的优惠政策,自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,2017年之前开展研发活动,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原则上不适用该项政策。但是,高新技术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,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%在税前摊销,即:2019年12月31日以前“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”,包括在2017年以前年度及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形成的无形资产,均可适用175%在税前摊销的优惠政策。

例如,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16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,计税基础为100万元,摊销年限为10年。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,则其在2016年度按照现行规定可税前摊销15(10×150%)万元,2017、2018、2019年度每年可税前摊销17.5(10×175%)万元。再如,某高新技术企业在2018年1月通过研发形成无形资产,计税基础为100万元,摊销年限为10年。假设其计税基础所归集的研发费用均属于允许加计扣除的范围,则其在2018、2019年度每年均可税前摊销17.5(10×175%)万元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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