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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收到货款而提前开具发票存在的涉税风险?

编辑:玉溪恒企会计培训学校时间:2019-01-23

现实交易中,由于买卖双方地位不平等,在买方市场情况下,买方由于处于强势地位,往往在尚未支付全部货款的情况下,要求销售方为其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。我们先来看看提前开具增值税发票,卖方存在何种涉税风险。首先,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,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,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;先开具发票的,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会计学堂提供。

根据上述规定,销售方如果在未收到款项而提前为购买方开具发票的,将就未收到的款项提前承担增值税的纳税义务,这对销售方来说将是一笔不小的损失。不注意保存或没有结算书、送货单、接收单、入库单等书面证据,若购买方拖欠货款,仅凭借增值税发票并不能直接证明双方买卖关系的成立,即使起诉至法院,也有可能因证据不足而承担败诉的风险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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